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实验人员安全意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责任前移,建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防患于未然,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我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办法》、《我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尚未造成事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根据存在隐患或发生行为的属性,按违法行为、违规行为、违章行为和冒险操作行为(以下简称“三违一冒”行为)进行分类:
(一)违法行为是指未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实验活动的行为;
(二)违规行为是指未严格按照学校、本单位(是指各学院、学部、直属单位和校级科研机构,下同)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实验活动的行为;
(三)违章行为是指未严格按照实验技术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实验步骤等通用科学技术规范开展实验活动的行为;
(四)冒险操作行为是指实验人员在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通过),对从事的实验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实验材料、仪器设备、工艺流程等)未辨识或辨识不清楚,未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未做好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实验环境及条件达不到要求,实验仪器设备存在故障未消除,需要建立的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安全操作步骤未建立,已知安全隐患(学校及本单位等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等前提下仍坚持开展实验活动的行为,以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在明知存在以上不安全状态或不安全行为的前提下未对本实验室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冒险操作进行提醒和制止,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未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或发现“三违一冒”行为未及时阻止、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服从、不配合上级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本单位日常管理和检查的,以及未根据相关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并如实上报相关结果的,按“三违一冒”行为给予相应的定性;
(六)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表》、《我校实验室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等技术文件年度更新情况,同步制定实验室“三违一冒”行为目录,并予以公示。
第三条 实验室“三违一冒”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实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三违一冒”行为责任追究:
1.实验操作人员首次被发现实验室违规、违章和冒险操作行为,且情节轻微未构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实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现场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整改。
2.实验操作人员出现以下行为,所在实验室挂“红牌”并立即关停,给予实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学院(部)内通报批评:
①同一实验操作人员在一年之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实验室违规、违章和冒险操作行为的;
②对检查发现的“三违一冒”行为未按期、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3.实验操作人员出现以下行为,所在实验室挂“红牌”并立即关停,给予实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①同一实验人员在一年之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实验室违规、违章和冒险操作行为的;
②对检查发现的“三违一冒”行为拒绝整改的。
4.实验操作人员存在违法实验行为的,实验室挂“红牌”并立即关停,给予实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取消实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在1-3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或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的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各类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学生存在“三违一冒”行为的,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和《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违纪处分并取消各类评奖评优。
(二)对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因单位管理不到位致同一单位在一年之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实验室违法行为的,或因存在“三违一冒”行为实验室挂“红牌”比例达5%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实验室安全主管(实验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罚,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其他违反党纪、政务管理规定的,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办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三违一冒”行为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日常检查、巡查、督查和其他方式发现的实验室“三违一冒”行为参照《我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建立实验室“三违一冒”行为举报热线(另行公布),所有举报全部核查,经查属实的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二)实验室“三违一冒”行为一般由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实验室使用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小组统一认定,并通过书面形式(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告知基本事实、处理依据、拟处理决定等事项;
(三)所有实验室“三违一冒”行为都须建档登记,通过“我校实验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备案,并保留重要基础信息;
(四)涉及实验室的“红、黄牌”认定和关停处罚,由实验室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办公室组织的其他检查小组集体决策、统一认定,形成处理意见后直接执行;涉及到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评优评奖、取消(暂停)升职升级、取消(或核减)研究生招生资格(或数量)等处罚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委员会成员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提交学校审定;
(五)存在实验室“三违一冒”行为而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我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三违一冒”行为责任追究具体操作细则,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